关于办理房产赠与、继承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15浏览次数:890


为方便学校教职工住房交易,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房产管理处)于201868日新增了住房交易业务。近期,有部分教职工咨询关于房产赠与可否按住房交易的方式办理。针对此问题,现将有关办理房产赠与、继承事宜说明如下:

一、住房交易业务仅办理住房的买卖,且买卖双方必须符合学校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办理房产赠与、继承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持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封面为国徽)的房产,按照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赠与、继承;

(二)持有学校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封面为校徽)的房产,需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继承公证手续,而后携带相应公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房产赠与、继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持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房产,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